(2016)陕032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应科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应科,孙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51号申请人姚应科,男,生于1952年1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号院*排**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520122441X被执行人孙亚军,男,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绛西街***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8301020556申请人姚应科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到期案款16581.57元,诉讼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自动履行,申请人亦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