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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县三条涧村。法定代表人库瑞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少军,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鲁贵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楠,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53元,减半收取,由原���负担14976.5元,其余1497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逐淼陈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