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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姜书峰与刘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峰,刘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0号原告:姜书峰,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凯华,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毅,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峰诉被告刘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书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书峰承担。审判员  刁希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