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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延芳与刘彦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彦珍,张延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彦珍,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延芳,女,193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再审申请人刘彦珍因与被申请人张延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彦珍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双方并未直接发生碰撞,刘彦珍没有过错却要承担20%赔偿责任属于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14年7月5日16时许,张延芳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彦珍相遇,为避免两车相撞,张延芳急忙向左转弯,不慎摔倒在地受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发生实际碰撞,但张延芳因避让而摔伤,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张延芳承担80%责任,并酌情判令刘彦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刘彦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彦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