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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陈斌、王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陈斌,王海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54号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住所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袁毅,该服务站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斌,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海飞,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被告陈斌、王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陈斌、王海飞已支付下欠购房款,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撤回对被告陈斌、王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