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6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润花与王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润花,王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46888号原告董润花,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王强,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董润花(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王强(以下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北京荣泰晟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职员,我曾在荣泰公司租赁房屋时向被告工商银行卡号为×××的账户转账过租金。2015年8月19日22:00我欲给朋友王强(非被告)转款3000元,但因手机转账操作时疏忽大意忘记核对银行卡号,故将3000元转账到被告上述银行卡上。后我与被告电话协商退款事宜,但遭到被告拒绝,而后报警,警方帮助协调后,被告仍无退还之意。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并支付我因此次诉讼产生的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1100元。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08月19日,原告由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向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转账人民币3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曾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在荣泰公司租房,2015年5月8日搬离,并于租房期间向被告上述账户转账过房租。此后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3000元,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该3000元款项由被告占有。因被告未证明其占有上述款项具备合法根据,应认定,原告因向被告转账的行为造成了自身损失,被告取得了不当利益,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董润花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三千元;二、驳回原告董润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强负担(原告董润花已交纳,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润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世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