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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汉全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汉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50号罪犯陈汉全,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作出(1996)潍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汉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1996)鲁刑一核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鲁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一年二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止);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4)枣刑执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汉全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汉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汉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汉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汉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1年2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