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0号申请人王xx,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申请人张x1,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人张x2,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申请人张x3,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申请人张x4,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2016年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xx、张x1、张x2、张x3、张x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志成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xx、张x1、张x2、张x3、张x4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x5的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东苑某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x**号)遗产,由申请人王xx、张x1继承,被申请人张x2、张x3、张x4放弃对张x5遗产继承的权利,该房屋由王xx、张x1共同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2016)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