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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涿鹿前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前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涿鹿前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隆伏寺村北。法定代表人温涛,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隆伏寺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湘,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涿鹿前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鹿前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前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7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志勇审判员  张荐飞审判员  杨晓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