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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雷雅仙与何三红、何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雅仙,何三红,何红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241号原告雷雅仙,女,生于1976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刘振青,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三红,男,生于1979年6月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何红礼,男,生于1973年4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雷雅仙诉被告何三红、何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雅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三红所有的车号为豫A×××××的奥迪Q5越野车一辆,并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雷雅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三红所有的车号为豫A×××××的奥迪Q5越野车一辆。二、查封原告雷雅仙所有的车号为豫M×××××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