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楚德、曹翠环与李胜德、雷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楚德,曹翠环,李胜德,雷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李楚德,男。申请执行人曹翠环,女。被执行人李胜德,男。被执行人雷素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胜德、雷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胜德、雷素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胜德有一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补偿款在宜章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宜章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协会补偿给被执行人李胜德补偿资金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