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65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辛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辛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