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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65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辛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辛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