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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5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龙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坤、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坤,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96-1号原告山东龙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鲁伟商务港802室。负责人姜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坤。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胡家朱茂村。负责人柳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潍国用(2015)第C0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现案件已调解,原告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潍国用(2015)第C013号国有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