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延敏、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租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工业园区某某金属电镀有限公司3-1-1车间,先后雇佣严某、张某乙等30余名工人从事铝氧化加工。2015年9月26日车间停产后,被告人张某甲拒不支付严某、张某乙、杨某甲等28名员工2015年8月至9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40710.5元,并逃匿。2015年10月9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送达形式责令被告人张某甲于同月12日前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但被告人张某甲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乘警支队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同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已全部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清单、授权委托书、车间厂房租赁协议、员工名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氯化车间转让协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付款凭条、人口信息,证人严某、余某甲、周某、陈某甲、杨某甲、孙某、王某甲、潘某、张某乙、杨某乙、余某乙、胡某、王某乙、徐某、梁某、谢某、曹某、吕某、夏某、向某、赵某、刘某、马某、陈某乙、施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诸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