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唐鑫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2014年6月4日,曾因盗窃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2015年7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林吉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鑫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唐鑫因琐事去王某某(残疾人)家中找其理论,后将王某某身上的钱包抢走,钱包内有人民币900元及王某某本人身份证。2014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唐鑫在白城市鑫兴宾馆吧台盗窃人民币900元。2015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唐鑫在长庆七委张某甲手机店盗窃一部oppo手机,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19元。2015年5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唐鑫在白城市环球网吧盗窃失主王某甲黑色金立e6t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10元。2015年5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唐鑫在白城市友家客栈吧台佛龛上盗窃人民币88元。2015年5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唐鑫在白城市环球网吧盗窃盗窃王某乙黑色美米l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7元。2015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鑫到洮北区旭东时尚宾馆,在餐饮厅的吧台内盗窃现金16700元。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唐鑫在白城市万鑫皇朝宾馆前台佛龛上盗窃人民币40元。2015年6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唐鑫在白城市福地宾馆盗窃段某甲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黑蓝色酷奇挎包一个,棕色挎包一个,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483元。2015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鑫在大安市云客网吧盗窃徐某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2153元。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某证言;5、失主及失主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陈述;6、被告人唐鑫供述与辩解。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作案一起、入室盗窃9起,价值22,9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唐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一)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述,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鑫于2015年4月1日20时许,到被害人王某某(残疾人)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继之将被害人王某某衣兜内的一钱包抢走,抢得现金900元,被其挥霍。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残疾人证一个:证明王某某,为智力一级残疾人。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之母)陈述我来报案,我儿子王某某被人抢劫了,他是残疾人自己说不清楚。2015年4月1日晚上21点左右,在幸福花园东门我儿子开的幸福食杂店内。被抢走了1个钱包,钱包内有1300多元钱及一个烟证。棕色皮质折叠式钱包,钱包还带一个扣子;现金是13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烟证是银色的卡,是白城市烟草公司发的。抢劫的是一个21、22岁左右的男子,170cm左右的身高,偏分头,高鼻梁,小眼睛,皮肤较白。他当时穿一个迷彩上衣,紫色裤子。这个人来过我家的店里买过东西,跟我儿子是在买东西聊天认识的。他用过我儿子的qq跟别人聊过天,他的qq号码是×××,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这个人之前来过我家,找过我儿子,今年过年正月十五左右,来过一次,隔了七八天又来过一次。第一次来的时候我儿子还请他吃饭,丢了300元人民币和身份证。身份证让他抵押给一个饺子馆了,因为他吃饭没有钱,后来他承认是他偷的。身份证也让我去饺子馆要回来了。我是在幸福花园开理发店的,我儿子在我隔壁开了一个小卖店2015年4月1日晚上21时左右,我在发廊里屋睡觉,就听见我儿子喊,我出去一看一个人跑了,当时我儿子在地上躺着。我儿子说他刚来的时候跟我儿子聊了会儿天,然后不知怎么了就把我儿子按倒在地上了,把他上衣口袋里的钱包给抢走了。我儿子说那个男的骂他了,这个男的进屋抢劫之前还说了想杀了我儿子。3、被告人唐鑫供述2015年4月初在经济开发区幸福花园小区内的幸福花园超市抢了一名叫王某某的钱包。在这件事之前,我和王某某刚认识,我们在白城市火车站附近吃饭,想去嫖娼,王某某把钱包交给我,我们到准备嫖娼的地方后给了老板50元钱,我们谁都没找,我拿着王某某钱包先走了,王某某怎么回去的我不清楚,钱包里面有200块钱和一张王某某的身份证,我把王某某的身份证抵押在了四中附近的一个饺子馆,抵押了现金20元,第二天我去找王某某,寻思把这事和王某某说一下,到了王某某家中被王某某母亲、王某某叔叔、王某某小哥给打了,我告诉对方王某某身份证的位置,王某某小哥第二天就把王某某的身份证取走了,事后我觉得憋气,我在晚上8点多钟,又去王某某的超市找王某某,我看王某某自己在家玩电脑,说:“你怎么来了?”我拽着王某某的脖领子对他说:“操你妈的,你就因为身份证这点事就让你家人打我,你要身份证我可以给你取”。他说:“我身份证现在还没补回来”。我对他说:“为了这点事,我他妈杀你的心都有了”。我拽着他的脖领把他向后一推,他倒在了收银台西侧。这时他钱包从怀里露了出来,我拽他钱包,他拽着我的手,不让我抢钱包,我硬把钱包抢了,这时王某某就喊他妈了,我把钱拿走了,钱包扔了。钱是900元,还有王某某的身份证。我看着他有点残疾,他那腿一瞅就是残疾人。(二)盗窃事实:被告人唐鑫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29日间,先后窜至本市鑫兴宾馆、长庆张某甲手机店、环球网吧、友家客栈、洮北区旭东时尚宾馆、万鑫皇朝宾馆、福地宾馆及大安市云客网吧,盗窃作案9起,盗得上述单位的现金17728.00元;oppo手机、金立牌、美米牌手机、苹果4手机各一部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盗窃总价值2298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苹果牌电脑、苹果牌手机、美米牌手机各一部,现均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扣押清单:扣押唐鑫黑米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2)发还清单:发还段旭东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发还王某乙黑米手机一部。(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鑫因在天福网吧盗窃一部苹果4手机,价值2000元,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十五日。(4)抓获经过:2015年7月2日9时许,白城市万鑫皇朝宾馆服务员将2015年6月21日23时盗窃该宾馆前台钱物的嫌疑人抓住,该宾馆负责人联系保平派出所,保平派出所民警王众、刘志怀到万鑫皇朝宾馆将嫌疑人唐鑫带回并移送经开分局刑警大队。(5)情况说明:唐鑫交待2015年在紫金花宾馆盗窃50元现金,梦泽园宾馆盗窃三盒玉溪烟、一部手机;舒湘宾馆盗窃50元现金;金辉立交桥东一宾馆内盗窃一部手机,经核实上述四家宾馆均没有报案。(6)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唐鑫交待在福地宾馆盗窃黑色酷奇挎包和棕色挎包,经询问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包类物品无法作价格认定。(7)情况说明:2015年1月18日锦华派出所受理徐某甲平板电脑在云客网吧被盗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对唐鑫上网通缉,2015年7月1日唐鑫因抢劫、盗窃被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抓获,2015年7月3日对唐鑫撤销网上通缉,将该案件移交保平派出所处理。2.价格鉴定意见;(1)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标的价格。(2)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唐鑫盗窃案所涉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3099元。(一)价格标的oppo-x9007手机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419元。(二)价格标的金立e6t手机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10元。(三)价格标的美米l6手机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87元。(四)价格标的苹果4手机价格认鉴定意见: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ipad平板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标的价格为2153元。3.辨认笔录2015年4月2日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李某某通过对(被辨认人照片列表)1—12租照片中人物进行辨认,最终确定照片中的12号(唐鑫)为抢劫其儿子王某某的被告人。4.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在白城市一商店东侧金荣手机城租有一个摊位,名字叫万家通讯。2015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下午四点半左右,来了一个小伙,自称叫王帅,说请朋友吃饭差120元钱,问我能不能把他的手机放在我这,借给他120元钱。然后第二天早上来取手机答应给我150元,还告诉了我他的身份证号码,我看手机值这个钱,我就同意了,还能挣30元钱,这样我就掏120元钱给了他,那个小伙20岁左右,皮肤很白,偏瘦,身高180cm左右,分头嘴唇有点撅撅着,本地口音。抵押的黑色苹果4手机五成新。5.失主陈述;(1)失主杨某甲证言:2015年5月26日22时左右,我将宾馆餐厅2天16700元钱放在餐厅吧台抽屉内,抽屉上有暗锁,然后我就回去睡觉,2015年5月27日6时50分我来到吧台取钱发现吧台抽屉被撬开,抽屉内的16700元现金被盗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我用皮套捆两捆,一捆一万,都是100元的票面,还有一捆是6000元的,都是100元的票面,还有一个小纸盒放700元零钱,700元有5张100元的,200元不同票面零钱。我家有监控,我看是一个20多岁的男人偷的。(2)失主段旭东证言:20156月29日3时许,我在福地宾馆睡觉,从门口进来一个小偷,在厅里卧室内偷走一个黑蓝色的酷奇包,价值三千余元,棕色皮包一个,价值五百元,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两千元,一共损失价值五千五百元。盗窃的男子身高1.75厘米、体型中等、穿白色带黑点的衣服。我不知道是谁偷的。(3)失主王某乙证言:2015年5月21日凌晨4点左右,我去环球网吧上网,我的黑色美米l6手机放在前面的电脑桌上,一个年轻男子趁我不注意将我的手机给拿走了,手机是2015年购买的价格是799元,网吧内有监控录像,拍摄到一嫌疑人,我钱包里面的钱也被盗了,大概二十块钱左右。(4)失主张某甲证言:2015年3月25日18时30分左右,一个男青年来到我家位于长庆七委的三星专卖店,看一款oppo手机,我把他看中的手机给他,这个手机没电开不了机,我就把这个给他看的手机放在电脑旁边充电,这时,又来了几个顾客买手机,我就没管开始来看手机的男青年,过了一会,等我给后来的这几个顾客介绍手机的时候,这个之前来看手机的男青年就和我打了一声招呼说:“我回家取钱去,”然后这个男青年就走了,之后我发现放在电脑旁边充电的那个oppo手机不见了,于是我就调我家的监控,发现是他拿走的。男青年大约20岁左右,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自由式头型,上身穿灰黑相间的小棉服,下身穿黑色休闲裤。(5)失主王某甲证言:我的手机是2015年5月21日凌晨在白城市环球网吧被盗的,当天我去通宵上网,后来困了就躺在沙发上睡着了,手机放在桌子上被人拿走了,手机是黑色金立e6t,2014年购买的价值是1999元,网吧内有监控录像,拍到一个嫌疑人,穿白色衣服,个子很高,挺瘦的一个小伙,大概二十岁左右。(6)失主张东博证言:我是友家客栈的老板,大概一个月前,对方来到我们客栈,声称要住宿问有没有房间,然后和我聊天,对方看见我穿了一双拖鞋不方便追,就把吧台旁边财神爷边上放的88元钱抢走了,因为我穿的是拖鞋,所以我当时没有追上对方,6月23日时候他又去我家,我认出对方,对方就走了。对方大概一米七五左右,小眼睛,偏瘦,中等头发,肤色正常,本地口音,穿一件红色的衣服,浅颜色的裤子和一双黑色鞋。(7)失主尹佳霖证言:我是万鑫皇朝宾馆的前台吧员,我家宾馆2015年6月21日23时20分左右被盗了。我不认识,对方假装住宿,趁我不注意的时候,拿走财神爷案台上的现金,因为是客人放的,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大概有一、二百元。对方大概二十岁左右,声称是大安人,中等头发,大概一米七八左右,皮肤正常,偏瘦,本地口音,穿一件白色衬衫。现场附近有监控录像。(8)失主徐某甲证言:2015年1月17日下午我在云客网吧上网,一直玩到今天凌晨三点多我就睡着了,我把我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放在电脑桌上了,六点关我睡醒之后就发现平板电脑不见了。是今年1月份买的,价值4000元左右。(9)失主赵某甲证言:我是开鑫兴时尚宾馆的,2014年8月27日23时30分许,我在旅店内吧台附近睡觉,睡醒后想到抽屉拿东西,我打开抽屉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然后我就查看监控录像,发现22时许有一名男子从宾馆北侧骑自行车来到我的宾馆,当时我正在睡觉,宾馆厦门也没锁,这名男子把自行车停在旅店的门口后,从旅店南侧绕着旅店走了一圈,然后又走到门口的吧台处坐在吧台的椅子上,拉开吧台的抽屉,把我的钱包和一包烟拿走了,然后这名男子从吧台向走廊里面走,之后就没看见这名男子再出现,我怀疑是从后门走了,这名男子来时骑的自行车还在我旅店门口放着。钱包内有现金900元左右。6.被告人唐鑫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22时左右,我步行到鑫兴时尚宾馆,趁老板熟睡期间,在进门右手边的卧室吧台上偷了800元现金。2015年3月份的一天大约下午5点钟,我步行到这家手机店里,手机店人比较多,老板给我看了两部手机,我趁老板不注意,把一个白色的直板大屏手机放在了我的兜里,我在店里转两圈,发现老板没注意我,我就离开了。第二天我在手机一条街把这个手机以300元的价钱卖给了手机店。2015年4月份的一天大约凌晨3点多钟,我在白城师范学院环球网吧中,趁别人睡觉的时候在一楼12号机器偷了一部黑色美米手机,在二楼42号机器处偷了一部国产黑色金立手机,我看没人注意转了两圈就下楼了,金立手机被我抵押在师院附近的一个拉面饭店了抵押50元钱,另一部没有找到买主,被我扔了。2015年5月底,晚上3点多钟,我步行走到洮北区旭东时尚宾馆,在餐饮厅的吧台内偷了16000元左右的现金,面值都是壹佰圆的,分两沓放着。钱我都吃饭、购物、住宾馆的时候花了。2015年6月底的一天16时许,我在友佳宾馆门口正对着供奉的财神位置拿了88元现金。2015年6月29日凌晨3点多,我在福地宾馆内盗窃了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一个黑色挎包和一个棕色挎包,手机放在卧室的床头,挎包在卧室衣架上挂着了,黑色挎包里有几盒半盒的香烟,还有10元钱左右,挎包被我扔在宾馆右侧房山,手机被我以120元卖到步行街二手手机市场。2015年6月21日19时许,我路过万鑫皇朝宾馆,我就进去了,进去之后财神爷像摆在一进门的西边,财神爷贡像里面有一个装钱的桶,我就把桶给拿走了,出来之后查钱有40多元钱,之后我就把桶扔草丛里了。我是4、5天前来到大安的,白天没事就在外面溜达,晚上就在云客网吧包宿。我从家里出来的时候带了300多元钱,到昨天晚上花没了。2015年1月18日4时30分许,我看见在网吧包宿的20岁左右的男子电脑桌上放着个苹果ipad平板电脑,这个男子正好睡着了,我就过去把他的平板电脑和充电器一起偷走了,我就离开了网吧.本院对被告人唐鑫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指控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鑫犯抢劫罪、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一起、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唐鑫退赔王某某人民币900元。三、责令被告人唐鑫退赔鑫兴宾馆900元。四、责令被告人唐鑫退赔张某甲手机款2419元。五、责令被告人唐鑫退赔王某甲手机款110元。六、责令被告人唐鑫退赔友家客栈88元。七、责令被告人唐鑫退赔旭东时尚宾馆16700元。八、责令被告人唐鑫退赔万鑫皇朝宾馆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审 判 员 刘 君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啸(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