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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宝诉被告于喜龙、蒋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宝,于喜龙,蒋淑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062号原告:张玉宝,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于喜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蒋淑艳,女,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张玉宝诉被告于喜龙、蒋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