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宝诉被告于喜龙、蒋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宝,于喜龙,蒋淑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062号原告:张玉宝,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于喜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蒋淑艳,女,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张玉宝诉被告于喜龙、蒋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