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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巨桥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麦宝隆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巨桥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麦宝隆卫生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巨桥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巨桥村。法定代表人钱国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麦宝隆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张桂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巨桥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麦宝隆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俊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