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小燕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49号原告谢**,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被告王**,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