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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小燕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49号原告谢**,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被告王**,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