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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郭某、潘某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郭某,杨某,张某,陈某,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农民。1989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995年2月11日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1日经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福青),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谭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潘某、杨某、张某、陈某、谭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81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张某分别退缴在温岭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11321.2元、7614.8元,均由温岭市公安局返还给被害单位温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8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卢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