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罪犯宣兆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兆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99号罪犯宣兆财,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宣兆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宣兆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宣兆财于2012年1月21日21时50分,驾驶现代轿车沿榆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树大街公路工程处门前,将被不明车辆撞倒、头朝南俯卧于榆树大街路中间双实线西侧的孙某久碾压并拖挂在车底,宣兆财仍驾车将孙拖移800余米至丁香花园宾馆门前黑暗处,停车甩掉孙某久后驾车逃跑,致孙某久死亡。宣兆财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宣兆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宣兆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