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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丽与聂瑞华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聂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44号原告王X,女,1991年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聂XX,男,1988年生,汉族,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聂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华人民陪审员  郑艳华人民陪审员  吴俊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