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丽与聂瑞华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聂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44号原告王X,女,1991年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聂XX,男,1988年生,汉族,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聂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华人民陪审员 郑艳华人民陪审员 吴俊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