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5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雅而乐馨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朱圣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雅而乐馨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朱圣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459号原告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代理人周雨龙。委托代理人费思易。被告东莞市雅而乐馨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圣辉。被告朱圣辉。原告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爱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雅而乐馨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而乐馨公司)、朱圣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易洪炜、许和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杰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雨龙、费思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而乐馨公司、朱圣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多喜爱公司诉称: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来料,由雅而乐馨公司承揽印染生产任务。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即原告)将加工材料交付给乙方(即雅而乐馨公司)后至乙方将加工好的成品交付给甲方前,加工的产品的原材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及支配权属于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给被告原材料,由被告加工印染。该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乙方不按期向甲方交付加工成品,若甲方订货客户未取消订单,按加工费2%每天处罚。若产品延期导致甲方订货客户取消订单,延期成品数量则按成品期货价处罚,但乙方可选择按期货价格购买剪标后的成品,也可以选择由甲方安排促销,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折价损失和促销费用。”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朱圣辉自愿对本合同中乙方如约履行合同及乙方对甲方所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货物报关损害赔偿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月至5月,原告发料给雅而乐馨公司进行加工的原料为印染布料合计161365.29米;辅料为洗水唛、低钮、高钮、拉链、拉链头、棉绳、粘衬等;包装料有吊卡、不干胶、纸板等。以上材料清单见附表。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根据该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收回属于自己所有的材料。根据《加工承揽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雅而乐馨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雅而乐馨公司应承担原告因雅而乐馨公司违约造成的订单损失、折价损失、促销损失等,合计354024元。朱圣辉作为该《加工承揽合同》的保证人,应对雅而乐馨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还存放于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材料,价值3153172.87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4024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雅而乐馨公司、朱圣辉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多喜爱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加工承揽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朱圣辉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龙原料仓发料单据、长龙辅料仓发料单据、长龙包装料仓发料单据。发料单据金额整理表。证据2、3共同证明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材料明细。委外订单。违约金计算表。证据4、5共同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构成违约,���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54024元。被告雅而乐馨公司、朱圣辉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原告多喜爱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4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原告的计算标准过高,不予采信。根据对证据的认证,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原告多喜爱公司(甲方)与被告雅而乐馨公司(乙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甲方来料,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工艺单及首件产品确认样板,承揽印染生产任务;在生产订单下达后,乙方需在甲方确认的《月度供货计划》和《双周调货计划》规定时间内交货,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提交相应的报表《生产订单进度表》、《次日预计入库明细》,乙方将生产好的成品配套送货到甲方指定��库检验入库,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加工材料交付给乙方后至乙方将加工好的成品交付给甲方前,加工的产品的原材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及支配权属于甲方;乙方不依约向甲方交付加工成品,若甲方订货客户未取消订单,按加工费2%每天处罚;朱圣辉自愿对本合同中乙方如约履行合同及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违约金、赔偿金、货物保管损害赔偿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多喜爱公司及雅而乐馨公司均在该合同中加盖公章,朱圣辉签名。合同签订后,多喜爱公司陆续与雅而乐馨公司签署数份委外订单,约定了加工产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加工费。多喜爱公司根据每笔订单分别发送材料给雅而乐馨公司。后雅而乐馨公司并未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产品,按照委外订单上约定的加工费,截至2015年8月27日,雅而乐馨公司未依约交付的产品本应产生加工费231421元。但���喜爱公司的订货客户未取消订单。多喜爱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9日自行将剩余材料取回。其认为雅而乐馨公司未按时交货,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多喜爱公司与被告雅而乐馨公司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多喜爱公司依约发送材料给雅而乐馨公司后,雅而乐馨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交付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约定如雅而乐馨公司未依约交付产品,若多喜爱公司的订货客户未取消订单,按加工费2%每天计算违约金。原告诉请按此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54024元,但该计算标准过高,对被告而言有失公平。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雅而乐馨公司支付原告多喜爱公司违约金60000元,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朱圣辉自愿对雅而乐馨公司的合同债务承担���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雅而乐馨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被告朱圣辉对被告东莞市雅而乐馨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原告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原告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东莞市雅而乐馨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