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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谌永林、胡家华、杨进秀、四川诚信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合江亭禅茶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谌永林,胡家华,杨进秀,四川诚信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合江亭禅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872号之二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委托代理人付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柯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被告胡建勇,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XXX。被告谌永林,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XXX。被告胡家华,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XXX。被告杨进秀,女,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XXX。被告四川诚信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被告成都合江亭禅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勇。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本院审理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谌永林、胡家华、杨进秀、四川诚信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合江亭禅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家华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确认如因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将在限额2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家华的财产以2200万元为限予以保全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