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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邹斌与邓磊、彭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斌,邓磊,彭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邹斌,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磊,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鹃,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斌与被执行人邓磊、彭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磊、彭鹃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邹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053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2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2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磊、彭鹃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7295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磊、彭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