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莹与郑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郑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5号申请执行人:王莹。被执行人:郑能强。申请执行人王莹与被执行人郑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己于2015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7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余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