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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莹与郑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郑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5号申请执行人:王莹。被执行人:郑能强。申请执行人王莹与被执行人郑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己于2015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7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余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