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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邱某某,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詹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原因,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