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邱某某,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詹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原因,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