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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02黄泽华与曾嘉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华,曾嘉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95号原告黄泽华,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林尘镇塘墩土塘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被告曾嘉毅,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丽岗镇镇安小学。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8********。委托代理人杨华富,男,广东和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泽华诉被告曾嘉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泽华、被告曾嘉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泽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中相恋,2006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儿子黄一,女儿黄湘茹,现在被告带着女儿,我抚养儿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被告多疑,结婚没多久被告父亲于晚上12点后把被告接走,如此反复数次,2009年9月15日离家出走,2010年回来过年,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到现在也没回家,对儿子不闻不问,我去女儿所在幼儿园看女儿被告就让女儿休学回家了,所做所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负担。被告曾嘉毅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经常彻夜不归,在外面鬼混,他对孩子极端不负责。我孝敬公婆,但却得不到半点尊重,2011年的一天深夜,他们把我和女儿逼出家门,2012年我乞求他们照看儿子,我照顾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一切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都是我一个人负担,我经常回去看儿子,发现原告没有认真管教。原告若要离婚,原告要给我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中相恋,200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儿子黄一,女儿黄湘茹。婚后因生活问题处理、协商不够。原告于2015年12日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自主婚姻,现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缺乏必要的沟通了解,生活中遇到矛盾时处理意见不够统一,虽给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泽华与被告曾嘉毅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