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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朝阳水利管理站与金山培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朝阳水利管理站,金山培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7号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水利管理站,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韩李村驻地。法定代表人韩传国,站长。被告金山培,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水利管理站诉被告金山培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水利管理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水利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