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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秦佳丽与冯朝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佳丽,冯朝顺,冯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佳丽。委托代理人:武天军,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朝顺。原审第三人:冯明星。再审申请人秦佳丽因与被申请人冯朝顺及原审第三人冯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佳丽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将属于再审申请人的个人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秦佳丽和冯明星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典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于2012年11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秦佳丽和冯明星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11年3月30日起算。虽然秦佳丽取得案涉3万元款项的时间发生在其与冯明星举办典礼仪式之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前,但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秦佳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该款为秦佳丽与冯明星的夫妻共同所有,适用法律并无错误。综上,秦佳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佳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