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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班么刀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15号罪犯班么刀杰,男,汉族,现年24岁,甘肃省卓尼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夏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夏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么刀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在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注意节约原料,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任务。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班么刀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么刀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