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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因盗窃于2014年5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黑山模具园宿舍楼,趁该宿舍楼1312房间门未锁之机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郭某挂在床上的裤兜内的人民币280元盗走。2、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肖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黑山模具园宿舍楼,趁该宿舍楼1205房间门未锁之机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任某放在床上裤兜内的人民币400元盗走。3、2015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黑山模具园宿舍楼,趁该宿舍楼1107房间门未锁之机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韩某放在上铺床上的工作服衣兜内的人民币120元盗走。4、2015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来到日本电产工厂宿舍楼,趁该宿舍楼B座318房间门未锁之机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尹某放在上铺床上的工作服衣兜内的人民币650元盗走。5、2015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黑山模具园宿舍,趁该宿舍楼1308房间门未锁之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田某放在床头钱包内的人民币790元盗走,将被害人吴某搭在床铺护栏上裤兜内钱包中的100元盗走,之后其又来到1303房间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床枕头下的人民币100元盗走。被告人肖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4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肖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郭某、任某、韩某、尹某、田某、吴某、张某陈述;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0天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80元、任某人民币400元、韩某人民币120元、尹某人民币650元、田某人民币790元、吴某人民币100元、张某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新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