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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建军与胡飞祥、杨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511号申请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胡飞祥、杨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建军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126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669元,受理费3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爱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胡飞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浙A×××××小车本案已查封。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并订立还款计划,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6669元,受理费3755元。本院认为,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