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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侯金平与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平,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侯金平。被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法定代表人:贾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艳诉被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金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人民陪审员 宋 道 泳人民陪审员 石 秀 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晓艺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