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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明君与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君,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31号原告张明君,居民。被告吕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君起诉被告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君撤回对被告吕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君负担。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