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明君与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君,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31号原告张明君,居民。被告吕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君起诉被告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君撤回对被告吕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君负担。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