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康五文诉被告李金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五文,李金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康五文,男,1948年4月6日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李金元,男,1956年4月16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康五文诉被告李金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五文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五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五文负担。审判员 丁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