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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2号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站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言辉,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小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