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秦俊杰与陶亚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俊杰,陶亚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第415号申请人秦俊杰,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大虹桥乡。被执行人陶亚鑫,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西陶镇。保证人陶鹏飞,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西陶镇。上列双方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陶鹏飞自愿为被执行人陶亚鑫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陶鹏飞担保陶亚鑫于2015年3月18日偿还10000元,余款于2015年4月2日前全部结清。如逾期陶亚鑫不还,陶鹏飞自愿替其偿还。现担保期限已过,被执行人陶亚鑫及保证人陶鹏飞均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保证人陶鹏飞��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陶鹏飞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陶亚鑫应给付秦俊杰的款项。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