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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立洪与兴文县龙腾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洪,兴文县龙腾地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刘立洪,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9月,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文县龙腾地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坝。法定代表人谢继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洪与被告兴文县龙腾地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洪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立洪承担。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耀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