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知)初字第8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精诚泰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精诚泰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826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精诚泰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龙园路8号H5-02室。法定代表人武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精诚泰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精诚泰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精诚泰和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