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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恢一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恢一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某。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回款48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苏民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