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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新泉林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泉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如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委托其胞兄林某1在海丰县圆墩林场与鹅埠镇交界处的茂兴副食品厂内租了一块约400平方米的场地,然后建好厂房。同年7月初,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设立电镀厂开始经营电镀鞋扣金属饰品,其电镀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向厂房外排放。同月15日,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电镀厂进行查处。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厂外排废水中总铜、总铅、总镍分别超标4.4倍、23.7倍、45.8倍。该厂被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查处后处于停产状态。2015年6月,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在该厂重新进行生产。同月26日,海丰县公安局联合海丰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厂外排废水中总铜、总锌、总镍分别超标178.8倍、5.6倍、12.1倍。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新泉林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委托其胞兄林某1在海丰县圆墩林场与鹅埠镇交界处的茂兴副食品厂内租了一块约400平方米的场地,然后建兴厂房。同年7月初,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设立电镀厂开始经营电镀鞋扣金属饰品,其电镀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向厂房外排放。同月15日,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电镀厂进行查处。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厂外排废水中总铜、总铅、总镍分别超标4.4倍、23.7倍、45.8倍。该厂被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查处后处于停产状态。2015年6月,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在该厂重新进行生产。同月26日,海丰县公安局联合海丰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厂外排废水中总铜、总锌、总镍分别超标178.8倍、5.6倍、12.1倍。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现场照片。2.海丰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查处鹅埠镇林新泉林某电镀厂的情况经过及补充说明:证明2014年7月15日接群众举报,对海丰县鹅埠镇与圆墩林场交界处新苑饭店隔壁有一家非法电镀厂进行查处,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电镀挂具1个、电镀转头1个和电镀泵1个。4.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投案自首。经审查,被告人林新泉林某对其开设电镀厂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被告人林新泉林某被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刑事拘留。3.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林新泉林某的出生日期为1983年10月26日出生。(二)勘查、辨认笔录1.海丰县环境保护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⑴检查时间:2014年7月15日15时12分至15时35分;⑵检查地点:海丰县圆墩林场与鹅埠镇交界处新苑饭店隔壁;⑶检查的情况:林新泉林某经营的电镀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该电镀厂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电镀设备有电镀槽6条、电镀缸2个、清洗缸4个、烘干机4台、酸碱泵7个、整流器3个、自动旋转头27个及其他配套设施;该电镀厂主要经营电镀鞋扣金属饰品,生产原料有锡酸纳、天那水、酸铜光亮剂、化白水等。2.经过混合照片辨认,证人何某辨认出7号照片(林新泉林某)就是新兴电镀厂老板。3.经过混合照片辨认,证人刘某1辨认出8号照片(林新泉林某)就是新兴电镀厂老板。4.经过混合照片辨认,证人刘某2辨认出11号照片(林新泉林某)就是新兴电镀厂老板。5.经过混合照片辨认,证人黄某1辨认出3号照片(林某1)就是向其租用厂房并用作新兴电镀厂的厂房的人。6.经过混合照片辨认,证人陈某辨认出11号照片(林新泉林某)就是新兴电镀厂老板。7.经过混合照片辨认,证人林某2辨认出7号照片(林新泉林某)就是到其经营商行收购鞋扣进行电镀加工的人。(三)鉴定意见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粤环测认字(2014)95号关于对海丰县环境监测站(海)环境监测(WR)字(2014)第057号监测报告认可的意见:海丰县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申请对监测报告出具认可意见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监测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我厅认可海丰县环境监测(海)环境监测(WR)字2014第057号监测报告。2.海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海)环境监测(WR)字(2014)第057号监测报告:林新泉林某电镀厂电镀废水总排放口总锌、总镉、六价铬排放浓度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pH值超过排放标准下限1.66个pH单位,总铜、总锌、总铅、分别超标4.4倍、23.7倍、45.8倍。3.海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海)环境监测(WR)字(2015)第077号监测报告:林新泉林某电镀厂排放的废水的PH值、总铅、六价铬排放浓度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总铜、总锌、总镉、总镍分别超标178.8倍、5.6倍、1.38、12.1倍。(四)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我工作的电镀厂位于海丰县圆墩广汕路边黄茂酱油厂内,叫做新兴电镀厂,老板叫林新泉林某,男,二十多岁,惠东县黄埠镇人。我来这家电镀厂工作才一个月左右,负责电镀厂的洗扣子的工序。该电镀厂主要是生产电镀鞋的扣子,有一条生产线,四个电镀槽,平均每天电镀四、五斤鞋扣。电镀厂使用的原料主要有硫酸铜、硫酸氯、氰化铜、酸铜光剂等原料,电镀厂没有废水的处理设备,日常的电镀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面。电镀厂共有十二名员工。2.证人林某1的证言:我弟林新泉林某2014年以前在黄埠镇经营电镀厂,后来,黄埠镇不同意经营,他就叫我帮忙到周边(毗邻惠东县)找地方建厂房或找出租的厂。2014年3、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我碰见以前一起打工的海丰县鹅埠的一个朋友,通过他介绍,认识海丰县圆墩辖区内的一家酱油厂老板,他姓黄,60岁左右,家就住在厂里。该厂里面有空地,我就帮忙我弟以做鞋料加工厂为由租下该厂房西边的一约400平方的空地,当时我弟没有过来,我弟叫我交代以前负责他厂的师傅(30多岁,外省人,我不清楚他的名字)去交涉和建设厂房。后来,6、7月份就建设并开工,经营不到一个月就被海丰县环保局查封了。我没有在该电镀厂投资合伙,也没有在该厂负责经营打理,由我弟自己经营,厂里有专门一个师傅负责管理。后来,我听说我弟在2015年6月份重新开工,在其后又被查封了。3.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三四年前在吉隆做工时认识林新泉林某的,那时我们在一起做工。2015年4月份,我来新兴电镀厂工作,负责管理工人和生产的。该电镀厂是电镀鞋扣的,我没有见过该电镀厂有牌照和手续。电镀鞋扣需要片碱、硫酸、氰化铜等,因为我读书少,不记得很多。4.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于2015年5月16日经朋友介绍到新兴电镀厂打工。电镀厂的老板姓林,男性,30多岁,惠州市人,具体名字我不知道。新兴电镀厂的废水是直接排放到外面,没有环保设施。电镀厂有13个工人,包括我在内。5.证人何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2月份来新兴电镀厂做工的,负责电镀厂酸铜缸。电镀厂的老板叫林新泉林某(男,约31岁,惠东人),没有其他老板,是林新泉林某自己投资的。电镀厂有货就生产,没货工人就休息。电镀厂的电镀废水通过塑料管直接外排到外面的沉淀池再外排到水沟里。6.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4年6月初,经朋友介绍,我将厂左侧的空地租给林新国作鞋料的工厂房,面积约150平方左右,每月500元租金。2014年7月15日,县环保局的同志到林新国的厂房检查,发现林新国的厂房内在做鞋扣电镀厂,就依法对该厂进行查封。在县环保局来查处之前,我不知道厂房内偷做鞋扣电镀,因为林新国来租厂房时跟我说要在这里做鞋料加工的。电镀厂第二次何时开工,我并不清楚,因为我经常出门在广州,他的厂白天讲没有开工,可能是晚上偷做。7.证人林某2的证言:我是在黄埠镇海滨二路经营南辉五金饰扣商行。我有将要加工的鞋扣给一个青年人林新泉林某(男,约31岁,本地人)电镀的。我是2011年开始供货给林新泉林某的加工厂电镀的,2014年7月份后就没来找我联系货物加工,2015年6月份,他又来联系我,跟我收货去电镀,之后就没来了。(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的供述:我因为在海丰县圆墩开设电镀厂一事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追逃,我现在来投案自首。2014年3、4月份开始我委托人在海丰县圆墩、鹅埠一带找地方建厂房,后来通过我哥林新国(户籍姓名林某1,36岁)在圆墩找了一个空地,是一个叫黄某2的酱油厂内,建筑面积400平方,建厂后约于7月份初(具体时间我记不起)开始生产,电镀鞋扣,约于7月中旬我的厂被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查处,我就停止生产,约于今年6月初,我又回到该厂,重新启动生产。至6月26日被海丰县环保局和海丰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查处,我就又停工不做了。这间厂叫新兴电镀厂,没有办理有关的合法手续等相关的证件。我在生产期间没有赚钱,还亏了好多。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新泉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新泉林某所犯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新泉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1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