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国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02号罪犯张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犯罪,且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