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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明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饶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0号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25106-4。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龙腾路。法定代表人付桂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明芳,组织机构代码68011666-3。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法定代表人饶明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饶明芳,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明芳。身份证号码:362323197009012216。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明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明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明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