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铁塔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来安县。2015年8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4时55分���被告人黄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本市潘村镇新华村鲍拐队路段时,撞到行人晁代霞,造成晁代霞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4时55分,被告人黄某驾驶号牌为皖M×××××轿车沿本市X091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本市潘村镇新华村鲍拐队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行人晁代霞,造成晁代霞受伤经明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陈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