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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金与毛慧媛、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慧媛,徐金,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慧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威,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存宝,校长。上诉人毛慧媛与被上诉人徐金、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蓝天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慧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慧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慧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毛慧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