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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沈书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书东,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5号申请人沈书东,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三段168号,组织机构代码:09532243-1。法定代表人:穆道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书东诉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书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450万元,被申请人竞买南充市嘉陵区黄莲湾地块,竞买土地成功后,半年内将该款对应股权确认至申请人名下。但因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南充市国土资源局解除与被申请人所订立的出让合同。现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向嘉陵区人民政府申请退还土地出让金。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4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购买南充市嘉陵区白马新城黄莲湾XXXXXXXX号地块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4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