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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