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