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陶庆蓉与李克、黄永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庆蓉,李克,黄永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陶庆蓉,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永妮,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妮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永妮在贵港市港北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每月所得的工资1500元及其年度所获得的绩效奖励收入,扣留期间暂存于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直至本院解除扣留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超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陶庆蓉,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2号院4幢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7110210088。被执行人李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龙床井巷10号院2幢602室内。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12242034。被执行人黄永妮,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0105436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妮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永妮在贵港市港北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每月所得的工资1500元及其年度所获得的绩效奖励收入,扣留期间暂存于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直至本院解除扣留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黄俊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