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6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有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有传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283号原告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中冠置地大厦1幢2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蒋妙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惠明,公司员工。被告李有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有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有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有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