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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抚松镇万祥建材商店二店与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松县抚松镇万祥建材商店二店,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5号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万祥建材商店二店,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陈万祥,系该商店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公司,所在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天来,系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现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保全申请费5,000.00元,退回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万祥建材商店二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